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148號聲請人丙○○聲請人丁○○聲請人乙○○聲請人戊○聲請人庚○○○前列五人共同
兼送達代
1聲請人甲○○
1被繼承人己○○
號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備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經查,被繼承人己○○於民國97年8月18日死亡,其死亡時之最後住所地為基隆市○○區○○里○○街○○○巷○○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本件應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依前揭說明,尚有未合,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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