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2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雅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雅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雅玉因詐欺等數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日確定在案,有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本件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張靜琪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雅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129次)││├────────┼──────────┼─────────┼─────────┤│犯罪日期│99.06.13│97.11.19~~99.10.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4116號│字第2411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實││914號│914號│││審├──────┼──────────┼─────────┼─────────┤││判決日期│101.10.17│101.10.17││├─┼──────┼──────────┼─────────┼─────────┤││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判││914號│914號│││決├──────┼──────────┼─────────┼─────────┤││判決│101.10.17│101.10.1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備註│執字第12949號│執字第1294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