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3號原告 林紀如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章家綸 等二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