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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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36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陳聖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陸佰元、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肆佰陸拾肆元、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陸拾壹元、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玖拾柒元、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玖拾貳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2月19
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42%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59,6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 陳明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6月3日
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06,46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2月9日
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7,76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㈣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6月2日
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1,99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㈤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7月29
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32%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㈥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0月12
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9,29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㈦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936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59600元陳聖斌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二002新臺幣106464元陳聖斌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九003新臺幣77761元陳聖斌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九004新臺幣41997元陳聖斌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點九005新臺幣150000元陳聖斌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三二006新臺幣89292元陳聖斌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九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59600元陳聖斌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新臺幣106464元陳聖斌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3新臺幣77761元陳聖斌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4新臺幣41997元陳聖斌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5新臺幣150000元陳聖斌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6新臺幣89292元陳聖斌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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