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2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2437號債權人 簡秋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慧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賴慧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並提出利息起算日依據之釋明文件影本(若無法提出,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