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簡上字第53號上訴人 黃宗元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複代理人 謝允正 律師被上訴人 翁麗淑
翁 呂紅昭 翁麗真 翁麗惠 翁小鈴 翁瓊燕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 律師被上訴人 翁賢彬
翁文鍾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李承熹
王世民 被上訴人 翁文旺
翁文祥 翁文通 翁文雄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翁文章
翁雪 翁仕彬 翁嘉宏 翁文斌 翁枝財 翁寶春 翁阿昭 翁大杰 上七人訴訟代理人翁瓊燕
翁豐義 翁月霞 黃清海 翁國榕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翁火南
翁雪娥 翁貴美 黃國樑 翁國鈞 翁泮龍 翁象 翁清祿 翁萬得 翁至宏 馬天健 楊雅鈞 翁建強 翁建道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翁建惠
陳翁葉 ( 翁振元 之繼承人) 翁萬來 (翁振元之繼承人) 翁蘇 (翁振元之繼承人) 翁蕊 (翁振元之繼承人)翁 黃阿甜 (即 翁政雄 之繼承人) 翁福隆 (即翁政雄之繼承人) 翁福田 (即翁政雄之繼承人)翁 淑靜 翁 呂秀治 (即 翁明宗 之繼承人) 翁富旺 (即翁明宗之繼承人) 翁富長 (即翁明宗之繼承人) 翁麗華 (即翁明宗之繼承人) 翁瓊華 (即翁明宗之繼承人) 翁易鈴 (即翁明宗之繼承人) 翁容華 (即翁明宗之繼承人) 翁淑愛 (即翁明宗之繼承人)兼上八人訴訟代理人 翁君健 (即翁明宗之繼承人)
翁 黃秀娥 (即 翁阿春 之繼承人) 翁金生 (即翁阿春之繼承人) 翁美有 (即翁阿春之繼承人) 翁雪華 (即翁阿春之繼承人) 翁雪絨 (即翁阿春之繼承人) 翁美森 (即翁阿春之繼承人)兼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翁金富 (即翁阿春之繼承人)
翁雪梅 (即翁阿春之繼承人) 翁美桃 (即翁阿春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509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桃園簡易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前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451條第1項、第453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並於簡易訴訟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次按當事人適格屬訴訟上權利保護要件之一,關於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60號判例意旨、85年度台上字第90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最高法院67年台抗字第480號、47年台上字第43號、41年台上字第170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 公同 共有,民法第1148條前段、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遺產分割之訴,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如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法院即不得對之為實體上之裁判。
二、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兩造為附表一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詳如附表二所示),系爭土地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契約訂有不能分割之期限,因兩造對於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上訴人自得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又原共有人 翁永禎 於民國103年6月28日死亡,繼承人為被上訴人翁建強等3人;原共有人翁振元於69年9月17日死亡,繼承人為被上訴人陳翁葉等4人;原共有人翁政雄於105年2月14日死亡,繼承人為被上訴人 翁黃阿甜 等4人;原共有人翁明宗於104年7月2日死亡,繼承人為被上訴人 翁呂秀治 等9人;原共有人 翁春木 於105年3月8日死亡,繼承人為被上訴人翁國榕;原共有人翁阿春於105年2月8日死亡,繼承人為被上訴人 翁黃秀娥 等9人,渠等均未拋棄繼承亦迄未辦理繼承登記,上訴人得請求渠等就其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詳如附表二所示)辦理繼承登記。再者,系爭土地共有人數眾多,倘以原物分配、保持共有之方式為分割,乃就系爭土地再予以細分,有悖於土地之經濟效益與兩造之利益,是基於土地整體利用、價值最大化之原則,兼顧共有人間所採分割方案均屬一致之公平性,應全部變賣分割始為適當,爰依民法第823條及第824條規定求為判決:㈠被上訴人陳翁葉等4人應就被繼承人翁振元所有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160分之45辦理繼承登記;㈡被上訴人翁黃阿甜等4人應就被繼承人翁政雄所有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44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㈢被上訴人翁呂秀治等9人應就被繼承人翁明宗所有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160分之90辦理繼承登記;㈣被上訴人翁黃秀娥等9人應就被繼承人翁阿春所有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1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㈤系爭土地應予變價分割,並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
三、原審判決:㈠被上訴人陳翁葉、翁萬來、翁蘇、翁蕊應就被繼承人翁振
元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二一六○分之四十五辦理繼承登記。
㈡被上訴人翁黃阿甜、翁福隆、翁福田、 翁淑靜 應就被繼承
人翁政雄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一四四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㈢被上訴人翁呂秀治、翁君健、翁富旺、翁富長、翁麗華、
翁瓊華、翁易鈴、翁容華、翁淑愛應就被繼承人翁明宗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二一六○分之九○辦理繼承登記。
㈣被上訴人翁黃秀娥、翁金生、翁金富、翁雪絨、翁美森、
翁雪梅、翁美桃、翁美有、翁雪華應就被繼承人翁阿春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一一二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㈤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段○○○○○○
地號土地分歸被上訴人按原判決附表三所示之比例維持共有,並由被上訴人翁麗淑補償上訴人新臺幣14萬5700元。
四、經查:
(一)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即被繼承人翁振元之繼承人,除被上訴人陳翁葉等4人外,尚有訴外人 張楊清 ,有戶籍謄本可憑(見本院卷二第43頁反面)。訴外人張楊清本名為翁清子,係被繼承人翁振元之八女,於35年5月5日以養子緣組入籍訴外人 楊金旺 戶內,續柄細別欄記載為「 孫楊新發 緣女」,有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為憑(詳本院卷二第84、90頁)。另光復後楊金旺戶內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書記載,張楊清之稱謂為家屬、親屬細別載明為「二子 楊阿福 之媳婦仔」(詳本院卷二第91頁);而所謂「媳婦仔」是指收養入戶,準備作為己生之子或養子、螟蛉子之妻(俗稱緣女),有日據時期戶籍登記稱謂用語1紙可資佐證(詳本院卷二第77頁背面)。按「日據時期台灣之媳婦仔(即童養媳)與養女不同,通常是以將來婚配於收養人家男或養子為媳為目的。故與收養人親屬間發生姻親關係,與本生父母間之關係則與出嫁之女同」(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913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訴外人張楊清為被繼承人翁振元之女,應無疑義。翁振元於69年9月17日死亡(詳本院卷二第39頁),雖訴外人張楊清之戶籍登記記載為楊阿福之媳婦仔,然訴外人張楊清既非楊阿福依現行民法親屬編第1072條規定收養之女,因此對生父翁振元之遺產仍有繼承權,要可確定。
(二)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即被繼承人翁政雄之繼承人中翁淑靜於原審判決前已拋棄繼承,業經本院調取105年度司繼字第916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屬實,是翁淑靜不應繼承翁政雄之遺產。
五、綜上,原審未將被繼承人翁振元之繼承人張楊清列為當事人,即逕為分割共有物之實體判決,業已侵害原應併同擔任當事人之張楊清之審級利益,其訴訟程序具有重大瑕疵。又被上訴人之一翁淑靜既已拋棄被繼承人翁政雄之繼承權,自不得承受繼承翁政雄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而原審判決翁淑靜應就被繼承人翁政雄所有如附表一、二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後,逕為實體分割共有物之判決,同有未洽。為維持當事人審級制度之利益,自有將本事件發回原審法院更為裁判之必要。上訴意旨雖未指摘及此,原判決既有上開重大之瑕疵,自屬無可維持。爰不經言詞辯論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處理,以符法制。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1條第1項、第453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陳雅瑩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書記官張詠芳附表一:
┌───┬────┬──┬──┬───┬──────┬────┐│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面積│權利範圍│││││││(平方公尺)││├───┼────┼──┼──┼───┼──────┼────┤│桃園市│桃園區│ 埔子 │埔子│1701-1│476.00│全部│└───┴────┴──┴──┴───┴──────┴────┘附表二:
┌──┬──────────────┬─────────┬────────┐│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備註│├──┼──────────────┼─────────┼────────┤│1│上訴人│1827分之23││├──┼──────────────┼─────────┼────────┤│2│陳翁葉(翁振元之繼承人)│公同共有2160分之45│張楊清亦為翁振元│││││之繼承人│├──┼──────────────┤├────────┤│3│翁萬來(翁振元之繼承人)│││├──┼──────────────┤├────────┤│4│翁蘇(翁振元之繼承人)│││├──┼──────────────┤├────────┤│5│翁蕊(翁振元之繼承人)│││├──┼──────────────┼─────────┼────────┤│6│翁雪│72分之1││├──┼──────────────┼─────────┼────────┤│7│翁豐義│144分之1││├──┼──────────────┼─────────┼────────┤│8│翁黃阿甜(即翁政雄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44分之1│翁政雄之繼承人翁│││││淑靜已拋棄繼承│├──┼──────────────┤├────────┤│9│翁福隆(即翁政雄之繼承人)│││├──┼──────────────┤├────────┤│10│翁福田(即翁政雄之繼承人)│││├──┼──────────────┤├────────┤│11│翁淑靜│││├──┼──────────────┼─────────┼────────┤│12│翁雪娥│2160分之20││├──┼──────────────┼─────────┼────────┤│13│翁嘉宏│30分之1││├──┼──────────────┼─────────┼────────┤│14│翁呂秀治(即翁明宗之繼承人)│公同共有2160分之90││├──┼──────────────┤├────────┤│15│翁君健(即翁明宗之繼承人)│││├──┼──────────────┤├────────┤│16│翁富旺(即翁明宗之繼承人)│││├──┼──────────────┤├────────┤│17│翁富長(即翁明宗之繼承人)│││├──┼──────────────┤├────────┤│18│翁麗華(即翁明宗之繼承人)│││├──┼──────────────┤├────────┤│19│翁瓊華(即翁明宗之繼承人)│││├──┼──────────────┤├────────┤│20│翁易鈴(即翁明宗之繼承人)│││├──┼──────────────┤├────────┤│21│翁容華(即翁明宗之繼承人)│││├──┼──────────────┤├────────┤│22│翁淑愛(即翁明宗之繼承人)│││├──┼──────────────┼─────────┼────────┤│23│翁賢彬│12分之1││├──┼──────────────┼─────────┼────────┤│24│翁文鍾│144分之2││├──┼──────────────┼─────────┼────────┤│25│中華民國│1296分之7││││(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26│翁文旺│150分之1││├──┼──────────────┼─────────┼────────┤│27│翁文章│150分之1││├──┼──────────────┼─────────┼────────┤│28│翁文祥│150分之1││├──┼──────────────┼─────────┼────────┤│29│翁文通│150分之1││├──┼──────────────┼─────────┼────────┤│30│翁文雄│150分之1││├──┼──────────────┼─────────┼────────┤│31│翁麗淑│117936分之35731││├──┼──────────────┼─────────┼────────┤│32│翁呂紅昭│6480分之463││├──┼──────────────┼─────────┼────────┤│33│翁仕彬│2160分之60││├──┼──────────────┼─────────┼────────┤│34│翁麗真│1296分之59││├──┼──────────────┼─────────┼────────┤│35│翁月霞│112分之1││├──┼──────────────┼─────────┼────────┤│36│翁黃秀娥(即翁阿春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12分之1││├──┼──────────────┤├────────┤│37│翁金生(即翁阿春之繼承人)│││├──┼──────────────┤├────────┤│38│翁金富(即翁阿春之繼承人)│││├──┼──────────────┤├────────┤│39│翁雪絨(即翁阿春之繼承人)│││├──┼──────────────┤├────────┤│40│翁美森(即翁阿春之繼承人)│││├──┼──────────────┤├────────┤│42│翁雪梅(即翁阿春之繼承人)│││├──┼──────────────┤├────────┤│42│翁美桃(即翁阿春之繼承人)│││├──┼──────────────┤├────────┤│43│翁美有(即翁阿春之繼承人)│││├──┼──────────────┤├────────┤│44│翁雪華(即翁阿春之繼承人)、│││├──┼──────────────┼─────────┼────────┤│45│翁麗惠│1620分之7││├──┼──────────────┼─────────┼────────┤│46│翁小鈴│1620分之7││├──┼──────────────┼─────────┼────────┤│47│翁瓊燕│810分之11││├──┼──────────────┼─────────┼────────┤│48│黃清海│168分之1││├──┼──────────────┼─────────┼────────┤│49│翁貴美│2160分之45││├──┼──────────────┼─────────┼────────┤│50│黃國樑│2160分之30││├──┼──────────────┼─────────┼────────┤│51│翁國鈞│2160分之30││├──┼──────────────┼─────────┼────────┤│52│翁泮龍│300分之1││├──┼──────────────┼─────────┼────────┤│53│翁象│300分之1││├──┼──────────────┼─────────┼────────┤│54│翁萬得│300分之1││├──┼──────────────┼─────────┼────────┤│55│翁文斌│300分之1││├──┼──────────────┼─────────┼────────┤│56│翁枝財│300分之1││├──┼──────────────┼─────────┼────────┤│57│翁寶春│300分之1││├──┼──────────────┼─────────┼────────┤│58│翁阿昭│300分之2││├──┼──────────────┼─────────┼────────┤│59│楊雅鈞│900分之1││├──┼──────────────┼─────────┼────────┤│60│翁大杰│900分之2││├──┼──────────────┼─────────┼────────┤│61│翁至宏│12分之1││├──┼──────────────┼─────────┼────────┤│62│翁建惠│72分之1││├──┼──────────────┼─────────┼────────┤│63│翁建強│72分之1││├──┼──────────────┼─────────┼────────┤│64│翁建道│72分之1││├──┼──────────────┼─────────┼────────┤│65│馬天健│2160分之20│現登記 廖萬全 所有│├──┼──────────────┼─────────┼────────┤│66│翁國榕│112分之1││├──┼──────────────┼─────────┼────────┤│67│翁清祿│300分之1│現登記 李嘉霖 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