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蔡欣穎 被告 詹天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間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育仁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敏維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