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73號原告 張麗鈺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
張雲翔 律師 吳泓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及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特休未休工資、預告工資、年終獎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4萬7,333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36萬1,600元,及自10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前開聲明之訴訟標的均不相同,揆諸上揭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之,即伍拾萬零捌仟玖佰參拾參元(計算式:147,333+361,600=508,933),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伍佰壹拾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請求給付工資部分即特休未休工資、預告工資,暫免徵收2分之1之裁判費,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肆仟捌佰柒拾伍元(計算式:5,510-117,333/508,933×5,510×1/2=4,875,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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