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786號原告 盧孝妙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被告 鍾曉陽
台門中心村台門灣190號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先位之訴(離婚)部分,是否有理由,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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