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聲請人 葛姝婷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0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請說明聲請人現今未有收入,就每月必要支出費用(含扶養費)10,125元如何可得。
三、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四、提出聲請人前兩年支付癌症醫療費共15,000元之單據證明並請確實表列「聲請清算前2年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請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應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如聲請前2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必要支出則為膳食、租賃契約、水電費、交通(駕駛機車之行照、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五、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分擔比例為何、有無領取其他補助及其計算方式、及須由聲請人扶養之相關證明,並提出受扶養親屬 趙菊娟 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近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
六、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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