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3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婚字第135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67年2月26日結婚,育有2名子女丙○○、丁○○,均已成年。詎婚後被告不負家庭責任,無固定工作,自己賺錢自己花用,已有許多年均無提供家庭生活費用,並有酗酒習慣,酒後辱罵原告三字經,懷疑原告外遇,宣稱原告「討客兄」,原告罹患皮膚病,被告竟向兩造之子聲稱原告「討客兄」中毒,還摔擲家中物品、吹風機,揚言原告母子如果敢到法庭來就要讓其等死,偷拿原告及兩造之子之金子、戒指去變賣。最近於98年12月10日,被告緊閉門窗,在家裡燒炭,猶如不定時炸彈,使原告精神上遭受巨大壓力,兩造婚姻已生破綻而難以維持。為此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的事由請求離婚。並聲明: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被告方面:兩個兒子這麼大了,房屋也是原告的名字,被告現在沒有工作,找工作也找不到,被告不同意離婚。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當庭協議整理兩造本件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爭點如下:
(一)確認原告請求權基礎,如卷附書狀及以前筆錄所特定之型態。
(二)就原告請求權之原因事實所主張之證據方法如卷附物證及所聲明之人證。
四、兩造於67年2月26日結婚,育有2名子女,均已成年,現婚姻關係存續中,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為證。又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證人即兩造之長子丙○○證稱:「他們感情不是很好,爸爸酒後會罵媽媽三字經、討客兄,說媽媽得皮膚病是討客兄中毒,他還會摔東西,電話、遙控器、吹風機都摔,還恐嚇我們說如果敢到法庭來就讓我們好看,他沒有固定工作,如果有工作賺錢也都他自己花用,很多年都沒有提供家庭生活費,還偷拿我們金飾去賣。爸爸因為對媽媽家暴,我們聲請保護令,他於98年12月10日在家裡燒炭,在98年12月22日爸爸離家了,未告知行止,沒有留下任何聯絡方式,也沒有打電話回家。」核與原告主張之事實相符。且被告亦坦承有許多年沒有提供生活費、因為沒有工作心情不好而經常喝酒、有辱罵原告三字經、討客兄、有宣稱原告罹患皮膚病係「討客兄」中毒、有摔擲家中物品、吹風機、有揚言如果原告母子敢到法庭來,要死大家一起死、有拿取原告母子金飾去變賣、98年12月10日有將家中門窗緊閉燒炭各等語。是本院綜上事證,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五、按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前段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民法第1001條規定),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經查,兩造結婚多年,並育有2名子女,被告基於夫妻情誼,自當本於互信互諒之態度,與原告共同經營和諧的婚姻生活,相互扶持、彼此尊重,此乃婚姻之目的。詎被告無家庭責任,有多年未提供家庭生活費用,並有酗酒習慣,酒後辱罵原告三字經、討客兄,誣稱原告罹患皮膚病乃「討客兄」中毒,摔擲電話、遙控器、吹風機,威脅原告母子敢到法庭就要讓渠等死,緊閉門窗在家裡燒炭等行為,客觀上兩造之婚姻已因被告之行徑,而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而達於難以繼續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從而衡以該事由之發生並非基於原告一方所致之,是揆諸上揭法條規定,原告據以訴請判決離婚,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家事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繳納上訴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及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廖宮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