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全聲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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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全聲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全聲字第177號聲請人CHIYICONSTRUCTION(H.K.)CO.LTD.法定代理人 林桐 相對人 康珈榮 即源祥海事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啟益營造有限公司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101號裁定對債務人啟益營造有限公司之財產准予假扣押,啟益營造有限公司係本國公司,統一編號為00000000、公司所在地為高雄市○鎮區○○○路○號24樓之1、法定代理人為 葉羽庭 ,此經調閱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101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全字第242號案卷審核無訛,而聲請人係香港公司,與啟益營造有限公司係不同法人,核非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101號假扣押裁定之債務人,而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本件聲請,於法尚有不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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