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基簡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基簡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基簡字第四二二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本院九十年度基簡字第四二二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元,折合銀元叁萬玖仟玖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陸佰元,折合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碧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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