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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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11號
原告 楊維怡 住○○市○○區○○街000巷00號5樓
被告 呂孟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合 計 2,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