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07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萬世豪
被告 鄒蘭妹
上列六人兼
訴訟代理人 鄒秋梅
被告 鄒騰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07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萬世豪
被告 鄒蘭妹
上列六人兼
訴訟代理人 鄒秋梅
被告 鄒騰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