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07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萬世豪

被告 鄒蘭妹

鄒春明

鄒秋蓮

鄒秋利

鄒鍾吉妹

鄒心玥

上列六人兼

訴訟代理人 鄒秋梅

被告 鄒騰毅

呂建強

呂建明

呂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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