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聲字第1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103號上訴人 楊俊邦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被上訴人國防部代表人 高華柱 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溢繳上訴審裁判費應返還新臺幣陸仟元。
理由按「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或依第257條第2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第104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設有規定。本件上訴人於101年8月20日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43號判決提起上訴,其自行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此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9月6日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於本院卷可稽。然本件係經發回更審再行上訴,依前揭規定,免徵裁判費。是其訴訟費用有溢繳情事,本院 爰依 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吳慧娟法官沈應南法官許瑞助法官蕭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彭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