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9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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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6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6923號聲請人 洪麗鈞 相對人 何青峰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8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經核,附表編號10所示之本票,其發票日雖經改寫為109年1月13日,惟未於改寫處簽章,不生改寫效力,仍以原記載之發票日106年1月13日為準。又附表二所示之本票,因聲請人係於該本票到期日前為付款之提示,尚難謂執票人已合法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規定,尚不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就附表二所示本票之聲請應予駁回,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一:│├──┬───────┬────────┬───────┬────┤│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即提│票據號碼│││││示日││├──┼───────┼────────┼───────┼────┤│001│108年11月5日│520,000元│108年11月5日│NO569053│├──┼───────┼────────┼───────┼────┤│002│108年12月3日│1,500,000元│108年12月3日│NO569056│├──┼───────┼────────┼───────┼────┤│003│108年11月20日│320,000元│108年11月20日│NO569054│├──┼───────┼────────┼───────┼────┤│004│108年11月30日│510,000元│108年11月30日│NO569055│├──┼───────┼────────┼───────┼────┤│005│108年12月16日│350,000元│108年12月16日│NO569057│├──┼───────┼────────┼───────┼────┤│006│108年12月24日│320,000元│108年12月24日│NO569058│├──┼───────┼────────┼───────┼────┤│007│108年12月28日│370,000元│108年12月28日│NO569059│├──┼───────┼────────┼───────┼────┤│008│109年1月1日│1,500,000元│109年1月1日│NO744435│├──┼───────┼────────┼───────┼────┤│009│109年1月6日│570,000元│109年1月6日│NO569060│├──┼───────┼────────┼───────┼────┤│010│106年1月13日│1,650,000元│109年1月13日│NO569061│├──┼───────┼────────┼───────┼────┤│011│109年1月17日│500,000元│109年1月17日│NO569062│├──┼───────┼────────┼───────┼────┤│012│109年1月20日│780,000元│109年1月20日│NO569063│├──┼───────┼────────┼───────┼────┤│013│109年1月30日│1,270,000元│109年1月30日│NO569064│├──┼───────┼────────┼───────┼────┤│014│109年2月5日│1,360,000元│109年2月5日│NO569065│├──┼───────┼────────┼───────┼────┤│015│109年2月28日│1,000,000元│109年2月28日│NO569070│├──┼───────┼────────┼───────┼────┤│016│109年3月4日│3,500,000元│109年3月4日│NO569051│├──┼───────┼────────┼───────┼────┤│017│109年3月6日│1,027,500元│109年3月6日│NO569066│├──┼───────┼────────┼───────┼────┤│018│109年3月6日│1,000,000元│109年3月6日│NO569067│├──┼───────┼────────┼───────┼────┤│019│110年3月8日│1,050,000元│110年3月8日│NO744432│├──┼───────┼────────┼───────┼────┤│020│109年3月8日│1,450,000元│109年3月8日│NO744433│├──┼───────┼────────┼───────┼────┤│021│109年3月30日│7,940,000元│109年3月30日│NO569074│├──┼───────┼────────┼───────┼────┤│022│109年4月15日│1,000,000元│109年4月15日│NO569068│├──┼───────┼────────┼───────┼────┤│023│109年4月18日│850,000元│109年4月18日│NO569071│├──┼───────┼────────┼───────┼────┤│024│109年4月19日│120,800元│109年4月19日│NO568933│├──┼───────┼────────┼───────┼────┤│025│109年8月10日│600,000元│109年8月10日│NO744434│├──┼───────┼────────┼───────┼────┤│026│110年5月3日│2,000,000元│110年5月3日│NO744438│├──┼───────┼────────┼───────┼────┤│027│110年5月14日│3,300,000元│110年5月14日│NO744429│└──┴───────┴────────┴───────┴────┘┌──────────────────────────────────────┐│附表二:│├──┬───────┬────────┬──────┬──────┬────┤│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提示日│票據號碼│├──┼───────┼────────┼──────┼──────┼────┤│028│110年6月20日│800,000元│110年7月30日│110年6月20日│NO344988│└──┴───────┴────────┴──────┴──────┴────┘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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