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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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宜佑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