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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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義傑 、 蔡義賢 、 蔡雅芬 、 蔡俊宏 、 盧惠麟 (均為 蔡明裁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5,6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