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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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2號原告 張惠華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曾威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下次開庭期日請另候通知。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