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8號原告 游景福 即祭祀公業 游寬義 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林健智 律師被告 游堤鏞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16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於5日內就附件所示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具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