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78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非訟代理人 蔡宗哲 上列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林宜君 即 林麗真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貴公司主張本件新台幣1,004,857元借款債務屆期之依據為何?
二、請提出如下文件到院:
㈠、系爭借據之「其他約定書」。
㈡、相對人林宜君即林麗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關係人 柯再發 、 柯幅幀 (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正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