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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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清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債務人 呂學丞 即 呂楊盛 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表:
⒈債務人自陳無薪資收入,惟查債務人之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內有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薪資,而勞工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於101年、102年間亦有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及復興小吃店之投保薪資。請說明原由並據以如實陳報聲請清算前兩年收入數額。
⒉債務人陳報之郵政存簿儲金簿於102年6月11日及同年7月19
日有跨行匯入,抬頭為全球人之匯款共計新臺幣47,513元,請說明原由並據以如實陳報聲請清算前兩年收入數額。
⒊陳報目前每月收入數額﹙含各式政府補助﹚。
⒋提出適當單據,分別詳列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各細
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
⒌債務人之財產清單有車牌號碼00-0000汽車一台,而債務人民
國103年4月1日陳報狀,陳報車牌號碼000-000之機車一台,有隱匿財產之嫌,請據實說明及陳報現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