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懿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貳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肆萬壹仟零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零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捌仟叁佰零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壹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伍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