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676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3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76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0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定安
 法院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壹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借據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法院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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