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羈押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3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紫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紫玲自民國壹佰零伍年伍月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年3月21日裁定羈押。茲因被告於偵查中坦承全部犯行,已無勾串共犯之虞,且被告另有三名子女須照顧,應不至有逃亡之虞,聲請人依偵查結果,認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並已於同年5月6日先行釋放被告,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撤銷羈押聲請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經核符合規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彥勳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