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4年度偵字第1557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3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瑞士商香奈兒公司商標之行動電話保護套柒件,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彥熹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5570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4年11月3日確定,105年11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仿冒瑞士商香奈兒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商標之行動電話保護套7件(詳
104年保管字第2367號扣押物品清單並扣除警方購證之1件),係供犯罪所用,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著有明文。且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2月15日施行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而適用。
三、經查:被告陳彥熹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557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4年11月3日確定,於105年11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104年度偵字第15570號偵查卷宗屬實。而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公司商標之行動電話保護套7件(詳扣押物品目錄表及104年度保管字第2367號扣押物品清單,並扣除警方購證之1件),係屬仿冒香奈兒公司商標之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網頁翻拍照片、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及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等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所用之物。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芳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