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44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秀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秀枝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潘秀枝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於民國100年8月2日,犯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另於100年8月4日,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101年5月18日,以
100年度審訴字第3629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9月確定;又受刑人於101年3月27日,分別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101年8月31日,以101年度審訴字第249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之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在卷可稽,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件聲請意旨於法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 官紀龍年 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1│施用第二級毒│有期徒刑│本院100年度審訴字│101年5│││品罪│5月│第3629號│月18日│├──┼──────┼────┼─────────┼────┤│2│施用第一級毒│有期徒刑│同上│同上│││品罪│9月│││├──┼──────┼────┼─────────┼────┤│3│施用第一級毒│有期徒刑│本院101年度審訴字│101年8│││品罪│9月│第2498號│月31日│├──┼──────┼────┼─────────┼────┤│4│施用第二級毒│有期徒刑│同上│同上│││品罪│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