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7號上訴人 陳士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度原訴字第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5,6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