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37號聲請人建營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德 訴訟代理人 楊秋玉 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民國109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0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0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嗣後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108年度司催字第404號裁定之公告列印資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蔡佩珊┌────────────────────────────┐│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37號│├─┬──┬──┬──┬───┬───┬──┬────┬─┤│編│發票│受款│付款│帳號│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號│人│人│人││額(新│日││考│││││││台幣)││││├─┼──┼──┼──┼───┼───┼──┼────┼─┤│00│南敦│建營│合作│032070│701,59│108│KM603433│││1│工程│工業│金庫│508291│1元│年10│5││││有限│有限│商業│4││月31│││││公司│公司│銀行│││日│││││周││鳳山││││││││彩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