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陸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聲請人 楊啓宏 相對人 余淑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確定民事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浙杭民終字第2461號民事確定判決,准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 楊啟宏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大陸地區人民之相對人余淑金(女、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0)浙杭民終字第2461號民事判決離婚確定,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等情,已據提出戶籍謄本、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3)核字第001053號證明書、大陸地區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0)浙杭民終字第2461號民事判決書、大陸地區浙江省杭州市國立公證處(2011)浙江杭證民字第16103號公證書、大陸地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判決生效證明書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前開民事判決書、公證書及證明書為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在卷足稽,堪信上開判決書、證明書為真正。而上開判決係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離婚事件所為之裁判,由大陸地區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審理,並未違背臺灣地區有關離婚事件專屬管轄之規定,其判決內容則以:「楊啟宏與余淑金雖係自主婚姻,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但因婚後雙方長期分居,彼此又缺乏溝通和了解,致使夫妻感情日趨冷漠。鑑於楊啟宏目前也同意離婚,本院准予雙方離婚。」。按上開判決離婚所舉事由,符合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並無違背臺灣地區法律相關規定。故上開大陸地區之判決,與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並無違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認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李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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