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5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583號

原告 張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肇駿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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