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116號聲請人 王蘇真瑩 代理人 連阿長 律師複代理人 林佳樑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 蘇黃秀蘭 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蘇黃秀蘭(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5年9月26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蘇黃秀蘭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蘇真瑩為失蹤人蘇黃秀蘭之女,於民國98年9月22日發現失蹤人離家,經聲請人多方探知仍無所獲,乃於同年月26日報案協尋,迄今失蹤人行方不明已逾7年,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為證,並於本院106年1月23日訊問時陳述明確,核與證人即失蹤人之外甥女 李淑媛 於本院106年2月21日訊問時具結證述之內容大致相符,復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失蹤人全民健保資料、入出境資料、在監在押全國紀錄、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06年12月1日北市警松防字第10634026400號函及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6年12月5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631683200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6年12月5日健保北字第1061052969號函及所附失蹤人就醫申報資料、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06年12月7日新北殯館字第1063689808號函在卷可考,是本件失蹤人於98年9月26日後行蹤不明,迄今生死不明,足堪認定。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另失蹤人於98年9月26日經通報列為失蹤人口,計算至105年9月26日滿7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周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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