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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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85號原告 黃建誠 訴訟代理人 張榮成 律師被告 黃建華
黃瓊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將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予以變價分割等語,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是依原告就系爭不動產之權利範圍為3分之1,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188,15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廖春玉附表編號不動產標示訴訟標的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64,046元/㎡×面積97㎡×原告持分1/3=5,304,154元。2臺中市○區○○段0○段00000地號土地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3,300元/㎡×面積7㎡×原告持分1/3=171,033元。3臺中市○區○○段0○段00地號土地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6,073元/㎡×面積189㎡×原告持分1/3=4,162,599元。4臺中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3,300元/㎡×面積5㎡×原告持分1/3=122,167元。5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113年房屋課稅現值150,000元,原告持分1/3=5萬元。6臺中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113年房屋課稅現值1,031,900元,原告持分1/3=343,967元。7臺中市○區○○段0○段000○號建物113年房屋課稅現值102,700元,原告持分1/3=34,233元。合計10,188,1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