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6號原告 林庭安被陳瑋澤
沈鑫誼 廖柏毅
張祖銘
王定橙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廷恩
法官張恂嘉
法官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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