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444號原告 蕭蓮瑛 被告 林佳正 籍設臺南市○區○○里0鄰○○路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周紹武法官林政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千禾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