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328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林國法 即祭祀公業 林燕光 管理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