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312號原告鈦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博士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壹萬伍仟元,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玖仟伍佰零伍元(起訴日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為三十三點九六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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