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109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公示送達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7
年12月22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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