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41號原告 李許美秀 訴訟代理人 李榕浩 被告 廖玉仔 訴訟代理人 張秀靜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亦明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2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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