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8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展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年度調偵字第229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7年度執聲字第1689號、106年度緩字第3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展耀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更名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調偵字第229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6年9月15日確定,並於107年9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手機吊飾5件,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調偵字第229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6年9月15日確定,並於107年9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頁)。
(二)又扣案如附表之物品所示之商標,乃德國商阿迪達斯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註冊號:00000000號),有智財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智財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參(見臺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2784卷第30頁至第31頁);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商品來源不明;欠缺阿迪達斯公司原廠真品應具備之品牌標示貼紙;未使用原廠真品應具備之品牌專用配件包裝袋(盒)等情,有商標權人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提出106年4月20日之鑑定報告書、委任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長安東派出所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刑事委任狀2份、影像擷圖畫面1張、扣押物品照片7張及蝦皮拍賣網頁畫面列印5張(見臺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2784卷第16頁至第26頁、第29頁、第32頁、第35頁至第36頁、第44頁、第48頁)存卷可憑,是堪認附表所示之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志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附表】┌────────┬───────┐│品名│數量│├────────┼───────┤│仿冒「adidas」商│5件。││標之手機吊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