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0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0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0954號抗告人 吳瑞姬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 黃換青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月15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繳納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抗告理由,該裁定業於108年3月25日送達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僅補繳抗告費,仍未提出抗告理由,迄未依期補正完全,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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