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成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273號上訴人 邱詠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郁蘭 間確認婚姻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之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參照)。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有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本院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