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64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麗娟
吳金郎 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青年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羅鴻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3年度第364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萬2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