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6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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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629號上訴人 黃麗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榮章 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院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36,0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2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