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4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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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2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245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根生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991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6604號、第17647號、第18262號;108年度偵字第391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根生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根生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然狀內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記載理由後補,有刑事上訴狀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7、29頁),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亦有本院108年12月20日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附於本院卷可考,本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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