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81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8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16號原告正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消防署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民國97年11月6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081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王碧芳法官林育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劉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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