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護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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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護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護字第65號抗告人 張雅庭 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延長安置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0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
0元,經本院於100年11月22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0年12月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
1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規定,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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