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256號聲請人 蔣秋明
蔣沆祥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蔣培 遺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56條所定陳報遺產清冊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關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蔣培生前住台北市○○區○○里○○○路○段○○巷○○號4樓,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應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之,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陳報遺產清冊,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