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7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琳 惟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111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萬99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639元,扣除原告前繳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4萬61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星期五(含當日)前,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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